2017-06-05

狼群之首的回憶


又到了 D Day.  推薦這本書: Memoirs :Ten Years Twenty Days

這不是本讀來愉快的書,但是值得深思的議題非常多,小從,人應該愛國嗎?  大至, 好人如何定義? 這位後希特勒時代的一級將領 Karl Dönitz,身不由己的捲進了這個世紀難題。



有意思的是,這位二十世紀最優秀的海軍戰略家之一、被英國海軍大臣肯寧安上將 (Andrew Browne Cunningham,1883–1963)評為:「繼荷蘭人德路特(Michiel Adriaenszoon de Ruyter, 1607–1676) 之後,對英國最危險的敵人。」非納粹黨員的職業軍人,卻被希特勒指定來接班。在國家近乎崩解的存亡時刻,他毫不猶豫地接下這個危急關頭的任務。就他自己對此任命的理解 (因為他一直搞不懂為什麼是他被指定負責收拾殘局),他猜想,德國戰敗已是無可挽回的事實,希特勒希望交由軍人來領導以結束混亂。然後,無條件投降。

沒人知道他的理解是否正確,但是他就是這麼做了。

在紐倫堡(Nuremberg)審判中,鄧尼茨被控以「反和平罪(crimes against peace) [1]、危害人類罪 (crimes against humanity) [2]、戰爭罪(war crimes) [3]」、「參與侵略戰爭的準備工作」及「違反戰爭法(laws of war)」[4]。

定罪的判決認為,鄧尼茨並未採用犯罪手段來指揮海戰,故只有第二及第三項罪行成立。雖然鄧尼茨是德國的海軍元帥,但他並非為希特勒或納粹主義而戰,他是一名德國軍人,而軍人的天職是服從,故屬於「為國家戰爭」的戰敗軍犯。

他被判處10年監禁,在西柏林的施潘道監獄(Zitadelle Spandau)服刑。1956年,鄧尼茨被釋放。1980年12月24日,他因心臟病去世,享年89歲。是最後一個去世的納粹德國將領。是第三帝國時代的政軍高層當中 (他未曾參加納粹黨),下場最好的一人。




[1] 根據《紐倫堡法庭憲章》的定義,反和平罪是指計劃、準備、發起或進行侵略戰爭,或破壞國際條約、協定或承諾的戰爭。
[2] 又稱反人類罪。危害人類罪作為罪名,首次以國際法律文件的形式,在法律意義上正式被使用,是1945年的《紐倫堡法庭憲章》。依其定義,指針對平民人口進行有系統的攻擊行為,包括謀殺、殲滅、奴役、放逐、強姦、監禁或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,或基於政治、宗教、種族理由之迫害。
[3] 依據《海牙公約》,指武裝衝突時,違反戰爭法所規定的保護條款或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,包括謀殺或虐待戰俘,殺害人質,將被占領區的人民驅逐至勞改營、肆意摧毀城鎮及村莊等,也包括未能遵守戰鬥程序和規則的行為,如攻擊出示和平停戰旗幟者。
[4] 針對武裝衝突或交戰國之間,以及其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之間的關係所訂定的規範及原則。包含作戰方式、武器及手段等的限制,目的在於保護中立國、非交戰國及交戰國的合法權益,保護平民,並使交戰人員及戰爭受難者免遭不必要或非法傷害。細節規範見《海牙公約》及《日內瓦公約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