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-07-03

飲水亭背後的新教思維




在紐約下東區的湯普金廣場公園( Tompkins Square Park)內有這樣一個新古典主義造型的美麗小亭,內有小噴泉。這是舊金山的一位牙醫 Henry D. Cogswell (1820–1900) 所捐贈。Cogswell 同時也是個致力於推動禁酒運動的富裕商人。他在全國各地大概捐贈了五十座這樣的飲水亭。亭上的四面橫簷鐫刻著 Faith, Hope, Charity, 及 Temperance等字。這禮物是為了改善下東區居民的健康而捐贈的,提供免費的冰水給民眾,藉以鼓勵他們多喝水,少飲用酒精類飲料。 


南北內戰結束之後,因工業化與都市化造成的社會問題越發嚴重(特別是酗酒與犯罪率升高),基督教婦女禁酒聯合會(WCTU)開始推動戒酒教育,並鼓吹政府建造公共自動飲水器,減少男性以酒精解渴的機會。因為十九世紀的中產階級相信,酒精會導致貪污、賣淫、虐待配偶以及其他一些犯罪行為。

美國社會的禁酒 (節制) 運動大約歷時一百五十餘年,基於基督新教立國的移民宗教背景,美國可說是基督宗教世界中,對「禁酒」最積極的國家。從建國之初,獨立宣言的簽署人之一的 Benjamin Rush醫師以在1784年便發表一個小冊子《關於烈酒對人類身心影響的調查》(An Inquiry Into the Effects of Ardent Spirits Upon the Human Body and Mind),宣稱酒精對於人的身心健康毫無益處。1789年,康乃狄克州的農民成立一個禁酒協會,目標是禁止威士忌的釀造。之後類似的組織在維吉尼亞州、紐約州等八州相既成立。1826年,波士頓兩個長老教會牧師成立了美國禁酒協會(The American Temperance Society),鼓吹節制飲酒。這個組織對於美國禁酒運動的發展,有相當影響力。南北戰後,1870年代,伴隨工業化衍生的工人酗酒問題,許多白人改革家又開始推動禁酒運動,基督教婦女禁酒聯合會(WCTU)及其他宗教團體並積極推動戒酒教育及禁酒法案,至1905年,有三個州宣告酒是非法商品,1912年增加至九個,到1916年時,48個州裡有26個禁止酒買賣。公眾壓力最後使得美國國會在1919年批准憲法第十八修正案,同年通過《全國禁酒法》(National Prohibition Act),禁止酒的製造、販賣和運輸,人們不得在公共場合飲酒。1933年,美國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通過沃爾斯泰德法(Volstead Act),取消第十八次修正案,禁酒時期才告終。

在紐約、華府、波士頓等地,只要曾經是低下階層勞工密集的地區,都有可能不經意就會遇到這樣的東西。


 雖然年代久遠,許多都已淪成裝飾用,人民不復記得它最初的用途,但是這些飲水亭的密度剛好反映了美國社會學者哈利拉文(‎Harry Gene Levine) 的觀察。他認為由主流中產階級所主導的「禁酒運動」可說是十九世紀美國最大規模的群眾運動。





節錄自橄欖油到蘋果酒 一書。